浙江省给水衬塑复合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32300303给水衬塑复合钢管100-2008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称通径不大于
二、检验依据
CJ/T 136-2007 《给水衬塑复合钢管》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生产企业:所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管材。卫生性能试验数量按下述公式计算:米,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取整,数值奇数时加
经销单位:所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8根×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标志项目为现场检验项目,现场检测记录应经受检单位确认。
(4)取样时,应保证管材切口处清洁。
(5)管材运输时,不得受到抛摔、剧烈的撞击。
四、检测项目
注:项目10~32对经销单位所抽取的样品不做考核。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较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检验结论为“合格”;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按项目要求进行检测,项目2~32项,当检验样品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标志判定
标志项目均符合执行标准的项目要求,判定标志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标志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六、附加说明
1.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按标准要求全项目设置。
2.主编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联系人:吴东亮;联系电话:0571-86918261。
3. 评审单位:许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史根发(金洲集团有限公司);范晓敏(杭州纯源钢塑管有限公司);吴东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高苏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